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年7月7日生效,现在有个成员国。
这些成员国家组成联盟保护工业产权,目的是保证任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巴黎公约所保护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向其成员国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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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有以下四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如不是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也要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从首次向任一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日期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日期为6个月。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公约不做限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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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成员国:
亚洲国家(44个):不丹、中国、乌兹别克斯坦、也门、亚美尼亚、以色列、伊拉克、伊朗、卡塔尔、印度、印度尼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塔吉克斯坦、塞浦路斯、大韩民国、孟加拉国、尼泊尔、巴基斯坦、巴林、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兰卡、新加坡、日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柬埔寨、格鲁吉亚、沙特阿拉伯、泰国、科威特、约旦、老挝、菲律宾、蒙古、越南、阿塞拜疆、阿富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马来西亚、黎巴嫩
欧洲国家(44个):丹麦、乌克兰、俄罗斯联邦、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冰岛、列支敦士登、匈牙利、北马其顿、卢森堡、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奥地利、安道尔、希腊、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挪威、捷克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纳哥、教廷、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比利时、法国、波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爱尔兰、爱沙尼亚、瑞典、瑞士、白俄罗斯、立陶宛、罗马尼亚、联合王国、芬兰、荷兰、黑山、葡萄牙、西班牙、阿尔巴尼亚、马耳他
非洲国家(50个):中非共和国、乌干达、乍得、佛得角、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刚果、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亚、利比里亚、加纳、加蓬、南非、博茨瓦纳、卢旺达、吉布提、喀麦隆、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埃及、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塞舌尔、多哥、安哥拉、尼日利亚、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摩洛哥、斯威士兰、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津巴布韦、科摩罗、科特迪瓦、突尼斯、纳米比亚、肯尼亚、苏丹、莫桑比克、莱索托、贝宁、赞比亚、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马拉维、马达加斯加、马里
北美洲国家(23个):伯利兹、加拿大、危地马拉、古巴、哥斯达黎加、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墨西哥、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尼加拉瓜、巴哈马、巴巴多斯、巴拿马、格林纳达、洪都拉斯、海地、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利坚合众国、萨尔瓦多
南美洲国家(12个):乌拉圭、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圭亚那、委内瑞拉、巴拉圭、巴西、智利、玻利维亚、秘鲁、苏里南、阿根廷
大洋洲国家(6个):基里巴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汤加、澳大利亚、萨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