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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驱逐的艾滋男孩事件速览:
近日,在四川省西充县某村,余位村民用写“联名信”的方式,试图将村里患有艾滋病的8岁男童坤坤(化名)驱离出村。之前照顾他的爷爷,也在村民的请求下,在联名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坤坤系母婴传播患艾滋病,因为偶然的机缘,很小的时候就来到村里。据坤坤爷爷说,他的大儿子在广州打工认识了坤坤的母亲,那时,坤坤妈妈已怀有3个月身孕。坤坤妈妈跟爸爸从来没领结婚证,5年两人同居后,生下坤坤第二年就走了。在坤坤3岁之后,坤坤妈妈就音信全无,再也没有回来探望过坤坤。
最新消息称,坤坤将于近日先接受心理干预,入学时间待定。对于坤坤就地入读,接收的乡小学副校长和班主任均表示欢迎,但同时认为其到专门机构生活学习将会是更好选择。但坤坤的爷爷奶奶对此并不赞同,老两口仍旧认为,最好的结果还是坤坤被好的公益机构接走。事件发酵至今,如何安置坤坤成了最后悬念。
法律看点:
坤坤“父母”婚姻关系不成立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禹丽云说,我国目前只承认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此后,所有婚姻除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之外,还要符合登记的形式要件。由于“法不溯及以往”的一般原则,此条例对年2月1日以前的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没有效力。禹丽云结合本案说,此案中男女双方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由于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驱逐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业说,由于此案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便无从谈起,加之,坤坤与男方又无血缘关系,所以男方与坤坤无法律上身份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男方的父亲对坤坤更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进一步说,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我国刑法上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此次事件中,包括坤坤爷爷在内余位村民用写“联名信”的方式,试图将坤坤驱离出村,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遗弃。
坤坤该去哪儿
禹丽云说,按照法治精神和道德要求,坤坤遭全村人驱逐明显违背法治社会的精神。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坤坤虽是患有艾滋病的男童,但他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力,加上坤坤作为适龄入学儿童同样享有宪法上不可剥夺的受教育的权力,全村人以“联名信”的形式将坤坤从村里驱逐,在倡导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做理应得到法律上的否定。
张俊业提出,遇到这样的情况要在法律精神和法律的框架下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至于坤坤,首先全村人要努力帮助他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因为他们具有对坤坤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找不到坤坤的亲生父母,可以将坤坤送交相关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部门进行收养或隔离治疗。
同时,他们均表示,德治是法治的基础,虽说全村人以“联名信”的形式驱逐坤坤并不涉嫌遗弃罪,但从法治精神和道德关怀的角度讲也应当为坤坤的归宿做好各方面的妥当安排。
受冷落的不只是坤坤
禹丽云说,因母婴传播患病,坤坤本就无辜,社会底层法治信仰缺失和偏见歧视又让他遭遇二次伤害。坤坤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折射出整个艾滋病人群体的生存困境。社会本应该对这类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而不是将他们推进冰冷的深渊。
张俊业提到,患“艾”男童遭驱逐是一面镜子,照出当下防艾抗艾的工作短板和权力意识的淡薄,也倒逼我们对特殊群体权利缺失现状的反思。我们共同期待社会民众摒弃歧视性观念和树立权力人人平等的意识,国家能为艾滋孩子的人生尊严和成长之路做好法律护航。
编辑:*慧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