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条:感染者应当将感染艾滋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条例》第五十七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长期以来,感染艾滋病是个人隐私,不能强制告知他人,甚至婚检检出,医疗机构也不能告诉配偶,导致配偶几乎必定中招。因此,条例出台以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诚然,因为艾滋病不可治愈,当感染了艾滋病的消息,被他人得知后,必定对感染者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也影响到了感染者的个人隐私。
但是,隐私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力,在不同的情况下,应采取不同的保护力度。尤其,不能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隐私采取无限的保护。即使伴侣被告知,也不意味感染者不再享有隐私权。在公共领域,感染者的隐私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02我国当前艾滋防控现状
截至年,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85.0万,死亡26.2万例。估计新发感染者每年8万例左右。性传播比例在95%以上,其中异性传播占70%以上。虽然感染率在同性恋当中很高,但它对整个艾滋病流行的贡献远远比不上异性人群。
03为什么是云南?为什么强调配偶、性伴侣?
艾滋病发源于非洲,现已逐渐扩展到全世界。在我国,最初艾滋病主要通过吸*传播。云南省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靠近传统的*品生产地“金三角”,一直以来都是艾滋“重灾区”。为加强防控,年云南省就实行了强制告知制度。面对严峻的防控形势,制定较为激进的措施也不足为奇。
同时,从近年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会看,性传播已成为云南省艾滋病疫情的主要传播途径,年1-10月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感染者中,性传播占97.5%,经注射吸*传播病例数持续下降。因此,本次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切断这一重要的传播途径。如果能得到有效执行,必将一定程度降低艾滋病传播速度。
而且,告知义务并不是广而告之,而是严格限定为配偶、性伴侣等高暴露风险的人群。既能防止一些人感染后自暴自弃恶意传播;又能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实现了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须知,任何群体都不是法外之人。
但是,防艾形势仍然非常严峻。有很多感染者属于无症状者,没有检测前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甚至有网友推测,艾滋病*携带者可能是目前发现的感染者的5倍以上。谁也不知道人群中看起来正常的那个人是不是病*携带者。因此,最好的保护措施还是洁身自好,不要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