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英文缩写是什么?”
“谁知道哪些途径可能感染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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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外口公寓小区广场热闹非凡,一场针对流动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在这里开展。
▲活动现场
本次活动由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晋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主办,主题是“防艾在路上大爱共未来”,旨在提高晋安辖区流动人员艾滋病防范意识,通过开展艾滋病科普,让员工了解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的控制和预防工作,并唤起对艾滋病病*感染者的同情和理解。
▲活动现场企业员工手拿宣传牌,说出防艾标语
活动现场,防艾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咨询、舞台表演、健康科普展览、宣传材料发放、健康知识问答、互动游戏等方式,对流动务工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干预。此外,他们还进入员工宿舍科普防艾知识、发放避孕套等,并引导员工一同手拿宣传牌,说出防艾标语。
▲活动现场企业员工手拿宣传牌,说出防艾标语
今年27岁的小胡前几年跟着父母亲来到福建打工,通过活动宣传,他了解到流动人口是受艾滋病影响的重点人群,“活动很有意义,让我了解到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我也了解到,不能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现场互动环节
据悉,福州晋安区处于城乡结合部,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显示,晋安区常驻人口78万余人,其中流动人口有32万余人。辖区企业众多,流动人口主要为工厂的雇佣人员,流动性大,青壮年为主,主要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常常是多人集中居住,已婚者配偶往往没有一起。
▲活动现场人潮涌动
福建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副所长陈亮介绍,流动人口一直是受艾滋病影响的重点人群,希望通过宣传,帮助流动人口了解艾滋病疫情和认识艾滋病的危害,掌握基本防治知识和必要的防护技能,对有效预防艾滋病在外来、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群中的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防艾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余份,覆盖企业员工余人,切实将艾滋病知识普及到流动人口中,增强他们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现状:流动人口是艾滋易感人群
多性伴、性交易是主因
小美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远离家乡和亲人,工作累、朋友少,她总感觉像生活在孤岛上。在出来一年后,她与当保安的一个老乡同居了。
省疾控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对于未婚女性流动人口来说,同居可以获得心理和生活上的依靠,为了寻求经济和情感的支持,她们往往会与一个或多个男性建立临时的性关系。
今年45岁的老刘是外来务工人员,前不久,老刘出现了发烧、肠胃不适、头痛、咽喉疼痛等症状。在当地一家检测机构检查,当老刘收到检测报告单后整个人几近崩溃,他患上了艾滋病。
老刘坦诚,由于长年背井离乡在外打工,一个人长时间孤单,寂寞难耐之下,有一次进入到按摩院,发生无保护性行为,从此之后深陷于其中。
“多性伴、性交易、不安全性行为,使流动人口成为艾滋病易感人群。”陈亮表示,流动人口以青壮年居多,危险行为发生率高;流动人口艾滋病知识缺乏,寻求健康服务意识薄弱,流动人口收入较低,生活条件较差、文化生活单调造成其流动频繁,易于发生危险行为;社会支持薄弱,接受培训和干预服务不足等因素,导致艾滋病在流动人口中迅速传播。
举措:创新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
眼下,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福建省已经出台了相关*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福建省疾控中心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探索创新防治工作模式,切实推进示范区引领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综合干预、扩大检测和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社会综合治理和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六大领域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多个部门和社会共同的责任,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陈亮表示,一方面要发挥各部门各自的网络优势,把艾滋病工作和部门日常工作结合。另外,要整合部门间的工作。
以福州长乐区为例,当地优化工作模式,探索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缺乏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特点,当地整合资源,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支持下,与社会组织合作组建了一支进工厂进企业的防艾宣传服务队,在当地企业开展宣传干预活动。
泉州南安采用乡镇卫生院负责,疾控中心配合,乡镇卫计办联系工厂的模式,在8个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下一步,省疾控中心充分发挥*府组织主导、部门各负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的作用,确保“六大领域工程”取得成效。其次,通过扩大检测覆盖面;加大转介力度,提高治疗比例,减少病人脱失和死亡,提高保持率;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规范病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病*抑制比例做好依从性教育,加强耐药病人的管理等举措,实现并巩固“三个90%”目标。
呼吁:知艾防艾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亮表示,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公民应积极参加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学习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采取安全性行为远离艾滋病侵害,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福建卫生报全媒体记者:张鸿鹏
通讯员:刘美增
编辑:冰阔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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